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事项类别 山东省财政厅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CF59716B84445A1A5516B9FF10F9D4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http://f.mnr.gov.cn/201702/t20170206_1437285.html4C3EBDC5828C44C082E0BC177E38CC9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人大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增殖、养殖用海。https://baike.so.com/doc/4565088-4776013.html2998471D863F479395E9E6D39CB8465C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鲁财综〔2019〕18号第四条 免缴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报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中,青岛市批准的项目,报青岛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免缴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报批准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 减缴非养殖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缴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9/5/14/art_2259_31737.html
服务对象 1,2,3,5,6,9,4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993664 投诉电话 0531-8695173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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