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省市两级财政部门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30050E7B25B64AD1A1F478F4E96264DB《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6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1.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该行政处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893 投诉电话 (0531)826699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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