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监督检查局、会计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等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895F30DB92584637A2438E84FF577C7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四)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六)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八)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没有法定时限要求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970 投诉电话 0531-826699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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