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A352DE773BC94A518859DFF7611C45B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1/25/content_5137687.htmC06527E0CEB9484D990348E42DADD06C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0号第二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4008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