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财政厅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审核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C009F3AD4215499C85F3441502E2A33C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http://gc.mnr.gov.cn/201806/t20180615_1796282.html
服务对象 1,2,3,4,5,6,9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993664 投诉电话 0531-8695173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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