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FC869DBDC54D4817AE9570C1F852BBE9 《人民防空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71.htm842512DD80B0456D85A9AC1D66B0944A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https://www.doc88.com/p-2505587182741.html4677621F12504A59AF5E948BE332E7A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3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6〕108号附件下放事项第65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和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6/5/20/art_2259_239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