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6B3B4D4F61AD4A38A3DC84D4BA5CDC4C 《农业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9/12/content_30998.htm8FA27912244A40D2B4E10962CA05F60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医疗器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许可制度。”http://www.gov.cn/flfg/2006-04/30/content_271633.htm8E51A660B03A4BEA9330281234437F1F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http://www.moa.gov.cn/nybgb/2017/201712/201802/t20180201_613625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