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物种情况变更审批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7DD0924521834ECDB20FBAF7036A8200《野生动物保护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www.hljrd.gov.cn/web/datainfo/learn-field-detail.html?nid=3849&cn=law-resumption&li=y&tb=news703D75680DF44C7781B8AC8F49BC236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5国务院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八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95332.htmBC6A9FE5096D479D91AED3D7879849FA《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农业部1999年6月农业部令第15号,2019年4月修改第二十一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9/5/20/art_5225_696801.html
服务对象 1,2,4,3,5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证的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8966270 投诉电话 0531-8208312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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