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内补发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D6EAF5EFC1D14F659FA5806A4343CA5A《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http://www.zys.moa.gov.cn/flfg/202008/t20200831_6351218.htm6B8DF8AF37AE4B5084886D8AE21408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http://www.moa.gov.cn/gk/zcfg/nybgz/201505/t20150506_4581023.htm
服务对象 2,4,5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160800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2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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