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46237E73096B469D9A44CA0C7DC8911A《中外合作办学条例》5国务院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crs.jsj.edu.cn/news/index/2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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