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EAE569F83321447E9F1CEBA5890FBEE6 《植物检疫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http://www.gov.cn/flfg/2005-08/06/content_21028.htm9335ABD6CC884E319077707E062E44BF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9号第1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第2次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六章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授权单位审批。”第一章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http://law.foodmate.net/show-163475.html0803A00CB4F8493EAA6E053DCA24137A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3山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与外方签订合同或者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报告。”http://jnny.jinan.gov.cn/art/2012/6/7/art_571_530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