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37FD7BDFB8924E0E9E5D864296E06484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4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0]98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http://www.huangdao.gov.cn/n10/n27/n98/n123/n448/180524105729141254.htmlE21FD9E4E2AA45F9A0653D77EB69C9EA 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国务院国发〔1997〕13号四、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加强调控和监督,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工商、文物和内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各地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4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