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EAC78CEC50B1465EAA452519F93C3027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5613/202007/f4b91158-2a83-4cc0-813f-c1abf8fb62b3.shtmlEA0CF15FEEE14A869B5D45BB6543D81E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3017/201603/0DB2E80A-9D50-41D0-9892-DEB1217E87CC.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