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4F743CE62B8643D9BAF9065D20D94A0C植物检疫条例5国务院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http://www.gov.cn/flfg/2005-08/06/content_21028.htm007ED6DC559447C9BE4F8747DD4013DB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国家林业局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03783128&ver=2669&signature=WGRFjI-e4UKGVQqOR-oBWNMU5fsq6Vxttea*LTgN9Fe9OFZu-k*d1IhwSOoVRSpDjIGUWIaJcmpjk4NKWht78qkDz2C0AQndOP1pGxp7Az9sPN0DkzOMCA6--z9Hp46P&new=1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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