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05B64F1A3EDF4EE29891D0FD420445B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国土 资源部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http://www.mnr.gov.cn/dt/zb/2011/flpj/beijingziliao/200506/t20050607_2130360.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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