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304D4D5297AE4F27A51BC14C36B6A40E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2.htmF712CD5ADFD24C968688F774601BC91E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5国务院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gov.cn/flfg/2006-05/17/content_283018.htmA460E1BCF01A4397913C67BFD873993A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5国务院1992年2月国函[1992]13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50/content-459885.htmlCA661AAE63714BA49244857D2ED84276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991年12月发布,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1%B1%E4%B8%9C%E7%9C%81%E5%AE%9E%E6%96%BD%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87%8E%E7%94%9F%E5%8A%A8%E7%89%A9%E4%BF%9D%E6%8A%A4%E6%B3%95%E3%80%8B%E5%8A%9E%E6%B3%95/18563870?fr=aladdinEC8B423DE0E442BE907747A73705A2FF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1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http://www.sdbb.gov.cn/page/content/A010203/468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