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CD6953AFB674638A5C9184FE3C600E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国土资源部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cid=49f6976d1641a49f0a20d44a640f8e47_law&highlight=%E7%9F%BF%E5%B1%B1%E5%9C%B0%E8%B4%A8%E7%8E%AF%E5%A2%83%E4%BF%9D%E6%8A%A4%E8%A7%84%E5%AE%9A&searchType=statute802EB24CA6914A37A636D4D1815FB60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1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7]220号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http://www.sdbb.gov.cn/page/content/A010203/46887.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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