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33E69E9EA8A04378BBC943844E34F918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发布,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1%B1%E4%B8%9C%E7%9C%81%E6%A3%AE%E6%9E%97%E5%92%8C%E9%87%8E%E7%94%9F%E5%8A%A8%E7%89%A9%E7%B1%BB%E5%9E%8B%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10306788?fr=aladdinD54A2E875CD54269A12D6B7E990291A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1山东人民政府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将‘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http://www.sdbb.gov.cn/page/content/A010203/46887.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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