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DF14424BA1A64A608AA7795A9D7ED51A《中外合作办学条例》5国务院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http://www.crs.jsj.edu.cn/news/index/2
服务对象 3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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