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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中哪些范围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发布日期:2019-06-29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具体如下:

1、在已许可的生产、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不改变已许可的活动种类的前提下,增加生产、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包括增加与原许可内容相同或不同的核素种类,增加同种或不同型号、参数的射线装置。

2、在已许可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增加操作的核素种类或核素操作量,且增加后不提高场所的级别。

3、已经取得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许可的,增加销售不高于原许可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销售行为不涉及新增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射线调试场所的(不进行贮存、调试,或在原许可的贮存、调试场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