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
实施主体 |
省司法厅 |
承办机构 |
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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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4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2923413 |
投诉电话 |
0531-82923111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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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无
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因故意返祖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 纸质 原件3份 | 必要 | 省市区三级管理的鉴定人,须提交4份申请表 | 下载样表 |
资质证件 | 纸质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学历证书(2000年以后毕业的需要提交教育部网站上下载的毕业证检验证明),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须提交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 无 |
身份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职业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由市局审核盖章 | 无 |
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须与申请登记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相关。申请登记从事经验型或技能型司法鉴定业务的,须提交具备相关专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 | 无 |
聘任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同意聘任专职或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 | 无 |
同意兼职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兼职司法鉴定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司法鉴定机构兼职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 无 |
无开除公职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曾经或现在在公职单位任职的,须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出具无开除公职证明 | 无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须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执业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 无 |
健康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年满65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