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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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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承办机构
科技处
基本编码
370232037000
实施编码
11370000MB28473446237023203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无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办理形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权限划分
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无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网办深度
无
本事项支持
无
咨询方式
电话:0531-85036247
监督投诉方式
邮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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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法律救济
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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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
无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82621687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或更换设备有可能导致播出事故怎么办?
解答:要按程序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