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8BB08EA0FDE14005A0861CF03DC36B4D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5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http://www.gov.cn/zwgk/2005-06/20/content_7908.htmF7ECBDABC21B4666A23EB78D5C34A34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5国务院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http://www.gov.cn/zwgk/2014-02/15/content_2602146.htmBBECC5E0D7B74E159D4F36483ADB58AD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2水利部水政资〔1995〕457号,2014年8月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第十一条:“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3年以上和3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对3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D%A0%E7%94%A8%E5%86%9C%E4%B8%9A%E7%81%8C%E6%BA%89%E6%B0%B4%E6%BA%90%E3%80%81%E7%81%8C%E6%8E%92%E5%B7%A5%E7%A8%8B%E8%AE%BE%E6%96%BD%E8%A1%A5%E5%81%BF%E5%8A%9E%E6%B3%95/9759939?fr=aladdinA42E9CF508794FBF9BAAD5736C35D27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山东省政府鲁政字〔2013〕256号,2013年12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1/2/art_2259_2385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