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9F48369D53994ED8A66553E4269C064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改(2016年)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http://www.mwr.gov.cn/zw/zcfg/fl/201612/t20161222_775484.htmlF2CBCD8AD84C438B8F89E23896F8B25C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http://www.mwr.gov.cn/zw/zcfg/xzfghfgxwj/201707/t20170713_955721.html94D73958855E4652AABD783D937CF3FA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08年),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http://www.mwr.gov.cn/zw/zcfg/bmgz/201707/t20170714_96025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