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0DD3A1CDB350464CB262564CF3D02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通过,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1408/t20140813_2973280.html701A97F6DCDF4A0CBFA8D2ABC215A411 山东省港口条例4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http://www.shandong.gov.cn/sdxxgk/publi/message/detail.do?identifier=ml_0117-02-2011-000793FC8CDD3CE7464A11BF70245AC02FFB4C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2018年5月修订。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1806/t20180607_3030511.html72F2262B1A534B4783FD514E09F5B310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http://xxgk.mot.gov.cn/jigou/zhghs/201811/t20181115_312885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