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CC2F68B700434959B866BB22A3163E8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http://sljd.mwr.gov.cn/fgzd/201911/t20191127_1368786.html173EBA50A53442ADADB421CF0990F762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http://www.mwr.gov.cn/zw/zcfg/bmgz/201707/t20170714_9602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