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9F954E6FFF9A4DB7B62C1509991F52FE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0月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8月主席令第14号修正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1013.htm14C73D5ED654496185E8B2614098E663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2年2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http://www.gov.cn/flfg/2012-03/19/content_2094400.htmECB73A1328D344E095E7712DABDE3037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