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山东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364C9B735E2D461BA94020C1F9DC227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5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zzgl/201507/20150715847908.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078433 投诉电话 0531-8610996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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