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F874C2BBC7B54F768EEBE6CE57F1AD6A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c6d064de8295489288ec1383b33212ee.shtml1D42613ED2AE4F2394CDCD4AD5BE6B3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3-10/30/content_532322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