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48CBE0834F5A4C37917436ACB1B597FC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http://www.gov.cn/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1.htm8D942D8D85C147EF9913BAFE806D63AC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6314.htm77030D3C94B04AF3B9E9002CED7BC8A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http://www.mem.gov.cn/gk/gwgg/agwzlfl/zjl_01/200604/t20060417_233727.shtml95C1E44B1EDD41C7A0EDFA3EBF07D18D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利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8/8/7/art_107861_926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