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907154F41E894365BAB94D16AFF4DC5D长城保护条例5国务院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3、(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4、(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http://www.gov.cn/ztzl/chchbh/tljd.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九十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1692908 投诉电话 0531-81692908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