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1BFBDC83B5BF405DAF2A56489728512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5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zzgl/201812/20181200013490.shtmlDD599E39CE9D44F1B17C9FCAE5D6C8AE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http://www.sdnpo.gov.cn/index.php?a=show&id=57&m=Artic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