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山东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1BFBDC83B5BF405DAF2A56489728512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5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zzgl/201812/20181200013490.shtmlDD599E39CE9D44F1B17C9FCAE5D6C8AE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http://www.sdnpo.gov.cn/index.php?a=show&id=57&m=Article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117113 投诉电话 0531-86117113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