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E37481B76CD94EF3BD120F47900040A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http://gkml.samr.gov.cn/nsjg/tzsbj/201902/t20190219_290627.html742308D0CBFC4BA091EA10A77DB0F92E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http://gkml.samr.gov.cn/nsjg/tzsbj/201902/t20190219_29062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