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给付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3C169B2BB09B440A9A5979D1EA4DA8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2/27/content_8670.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对下业务指导,无法定办结时间。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917211 投诉电话 0531-8691721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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