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项目审核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D10D02244BD041B5A4E2B3965176285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17号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6/10/content_5398829.htm
服务对象 2,3,4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6777080 投诉电话 0531-66777086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