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B320E7696A7D4664BC7E34A41F0A8BB8 宗教事务条例5国务院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07/content_5223282.htm26686F9A96FF458C86B3DD1E30A74866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民政部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九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9549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