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40C04BB662C044A7BE85A4D1A4BC2E69 注册会计师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修正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1013.htm1C01625A041F43FDBFD7FB9F41C8B35B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