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3963E7D9EA9E4D73BC910BE64A113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1013.htmAC9D30104372481787DFDA961B381C7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三)有经营场所。”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准予分所执业许可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准予许可决定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