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A578C48296C24ED9A0A36A9D11B4EC9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5国务院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14/content_5147959.htm8AA5C93F036744A49B9BC3A0CE9B2AEB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http://www.gov.cn/xinwen/2017-03/23/content_517971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