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0610F1BE21FC4CE08FA407DEE49F22D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财社〔2018〕86号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9/1/30/art_2268_30601.html?from=timeline15832646F9E44EF68FEF44B0A78CF00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规〔2019〕4号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9/3/13/art_2268_3108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