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D46ADF80D8984F419778923AA60A0F9F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404553&Query=%E6%98%93%E5%88%B6%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7%AE%A1%E7%90%86%E6%9D%A1%E4%BE%8B&IsExact=19E1962DA2644E4B99624AAE325B902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64181&Query=%E9%9D%9E%E8%8D%AF%E5%93%81%E7%B1%BB%E6%98%93%E5%88%B6%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7%94%9F%E4%BA%A7%E3%80%81%E7%BB%8F%E8%90%A5%E8%AE%B8%E5%8F%AF%E5%8A%9E%E6%B3%95&IsEx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