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437EECF1DC6B4CC1BE06CD32FEB4428A《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404553&Query=%E6%98%93%E5%88%B6%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7%AE%A1%E7%90%86%E6%9D%A1%E4%BE%8B&IsExact=E30B2B4C519A463E9D422319F33225CD《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64181&Query=%E9%9D%9E%E8%8D%AF%E5%93%81%E7%B1%BB%E6%98%93%E5%88%B6%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7%94%9F%E4%BA%A7%E3%80%81%E7%BB%8F%E8%90%A5%E8%AE%B8%E5%8F%AF%E5%8A%9E%E6%B3%95&IsExact=
服务对象 2,3,4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73 投诉电话 0531-8208323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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