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水资源管理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BFCE471367764782999880A73E481A8E《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http://www.mwr.gov.cn/zw/zcfg/fl/201612/t20161222_775484.html58F9837888E5485580A74E845198A919《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http://www.mwr.gov.cn/zw/zcfg/xzfghfgxwj/201707/t20170713_955721.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6576279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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