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1C1DB518126541DFA86B80FDDB3AD4BE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3水利部1999年3月水利部令第9号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http://www.mwr.gov.cn/zw/zcfg/bmgz/201707/t20170714_960227.html
服务对象 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593620 投诉电话 0531-8659362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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