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8DB15C7898444080A5D4FD69BE516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6全国人大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http://www.slwr.gov.cn/zfxxgk/gkml/201411/t20141115_25482.html57EBAC31460042DEB0E94F911AF8CF5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4山东省人大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dfxfg/200707/t20070724_3606792.html4E4FECD4B77C4029BC24270BB1064A0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山东省政府鲁政字〔2013〕256号,2013年12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1/2/art_2259_2385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