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9CD52A93357848E1B7B877172B241236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5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民政部第14号令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https://baike.sogou.com/v7635276.htm?fromTitle=%E4%B8%AD%E5%9B%BD%E5%85%AC%E6%B0%91%E6%94%B6%E5%85%BB%E5%AD%90%E5%A5%B3%E7%99%BB%E8%AE%B0%E5%8A%9E%E6%B3%958679422FB68B4F5FA91C99EE045A8B97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1民政部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8),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附件9),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s://baike.sogou.com/v7858207.htm?fromTitle=%E6%94%B6%E5%85%BB%E7%99%BB%E8%AE%B0%E5%B7%A5%E4%BD%9C%E8%A7%84%E8%8C%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