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918537A1D7C445A1B1C702620B6E2A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B2E604E9404440CC80E2946A632D8235《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http://xxgk.mca.gov.cn:8011/gdnps/pc/content.jsp?id=14156&mtype=1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根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xx-xxxxxxxx;05xx-xxxxxxxx 投诉电话 05xx-xxxxxxxx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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