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F9C15755E6994B258C2A730E10312811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水利部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http://www.mwr.gov.cn/zw/zcfg/bmgz/201707/t20170714_960256.htmlB7828E8DDF5148B7A43E1F1DC2318FB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国务院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http://www.mwr.gov.cn/zw/zcfg/xzfghfgxwj/201707/t20170713_9557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