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变更审批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74087B46C3D4C4198DA70603571DF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8c8f598f14ba4728a6181aec8cb1b90a.shtml
服务对象 3,4,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类别的办结时限请参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终止审批”事项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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