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13761F6AD7DE40809443C3D2B60B853F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http://www.moa.gov.cn/gk/zcfg/nybgz/201505/t20150506_4581023.htm65C9BFA913DC4D5CABA586C5E770C6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月国发〔2014〕5号将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http://www.gov.cn/zwgk/2014-02/15/content_2602146.htm501A95B83AA84BE7BC3E15ED1E5C38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http://www.zys.moa.gov.cn/flfg/202008/t20200831_6351218.htm |